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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正东地产毛平受贿刑事一审判决书

发表时间:2020-08-18 19:49:5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次   【】【】【
原文链接如下: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df41bd1414ea4f72a8d2aa3b01056eff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521刑初10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平,女,1987年11月20日生于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汉族,大专文化,原四川正东地产宜宾县分公司权证部工作员,户籍地宜宾市叙州区观音镇,住宜宾市叙州区翠柏大道218号凯宾上院。
指定辩护人郭惠,工作证号15115201481541959,宜宾市叙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叙检诉刑诉(20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平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斌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余灵灵担任记录,被告人毛平及其指定辩护人郭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毛平在四川正东地产叙州区分公司工作期间,负责带客户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毛平的同乡叙州区政务中心房管局窗口的工作人员曾虹玉(另案处理)向毛平传达可以为其客户少缴或免缴税费、加快办理房产证件、查询房产信息提供帮助,但要收取“好处费”的意思。后毛平在为其客户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向客户宣传了上述内容,并多次为其客户在买卖房少缴和免缴税费、办理加快证件方面提供帮助,毛平在收取客户好处费16.88万元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和现金方式付给曾虹玉12.2万元。将余款4.68万元占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17日,为免缴税费,曾虹玉为刘某1购买韦丽、曹某位于城北新区拉菲12幢房产修改税收票据,毛平收取刘某10.88万元后,以微信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好处费”0.6万元,毛平分得0.28万元。
2.2017年7月27日,为免缴税费,曾虹玉为黄心健购买石汪灵位于城北新区拉菲6幢房产修改税收票据,毛平收取黄某1(黄心健之子)0.8万元后,分两次以微信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好处费”0.6万元,在叙州区政务中心过道付给曾虹玉现金0.2万元。
3.2017年8月1日,为免缴税费,曾虹玉为叶某购买吴亚平位于城北新区奥园20幢房产修改税收票据,毛平收取叶某1万元后,分两次以微信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好处费”0.6万元,在叙州区政务中心二楼付给曾虹玉现金0.2万元,小计0.8万元。毛平分得0.2万元。
4.2017年8月14日,为免缴税费,曾虹玉为李某、赵群英购买韦丽、曹某位于城北新区拉菲12幢房产修改税收票据,毛平收取李某、赵群英0.9万元后,分两次以微信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好处费”0.65万元,毛平分得0.25万元。
5.2017年8月18日,为免缴税费,曾虹玉为范某购买陈家有、曾登全位于城北新区拉菲11幢房产修改税收票据,毛平收取范某1.1万元后,以微信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指定的特定关系人黄钰深“好处费”0.65万元,毛平分得0.45万元。
6.2017年9月1日,为免缴税费,曾虹玉为刘某2购买游长芬位于城北新区奥园21幢房产修改税收票据,毛平收取刘某21.5万元后,分两次以微信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指定的特定关系人黄钰深“好处费”0.77万元,在叙州区政务中心给曾虹玉现金0.1万元,小计0.87万元。毛平分得0.63万元。
7.2017年10月9日,为免缴税费,曾虹玉为唐训聪、林元苹购买颜富贵位于城北新区拉菲3幢房产修改税收票据,毛平收取林元苹0.7万元后,以微信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好处费”0.55万元,毛平分得0.15万元。
8.2017年10月10日,为免缴税费,曾虹玉为陈小春购买陈某、严晓英位于城北新区拉菲12幢房产修改税收票据,毛平收取陈小春0.95万元后,以支付宝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指定的特定关系人黄钰深“好处费”0.65万元,毛平分得0.3万元。
9.2017年10月13日,为免缴税费,曾虹玉为郭和平、吴某购买岳香杉、王宝亮位于城北新区奥园23幢房产修改税收票据,毛平收取吴某1.7万元后,以支付宝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指定的特定关系人黄钰深“好处费”0.65万元,在叙州区政务中心二楼付给黄钰深0.5万元,小计1.15万元。毛平分得0.55万元。
10.2017年10月23日,为免缴税费,曾虹玉为刘雪梅购买谢明容灵位于城北新区拉菲好望山3幢房产修改税收票据,毛平收取刘雪梅0.9万元后,以支付宝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指定的特定关系人黄钰深“好处费”0.65万元,在政务给特定关系人黄钰深0.2万元现金,小计0.85万元。毛平分得0.05万元。
11.2017年10月23日,为免缴税费,曾虹玉为方某购买陈素萍、周某位于江霞路金沙首座3幢1单元房产修改税收票据,毛平收取方某2万元后,以支付宝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指定的特定关系人黄钰深“好处费”0.85万元,在政务中心给特定关系人黄钰深现金0.2万元,小计1.1万元。毛平分得0.9万元。
12.2017年11月6日,为免缴税费,曾虹玉为肖某购买王琼位于城北新区拉菲好望山3幢房产修改税收票据,毛平收取肖某1.15万元后,以支付宝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指定的特定关系人黄钰深“好处费”0.65万元,毛平分得0.5万元。
13.2017年11月7日,为免缴税费,曾虹玉为杨某1购买文某位于江霞路金沙首座A区4幢房产修改税收票据,毛平收取杨某10.9万元后,分两次以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指定的特定关系人黄钰深“好处费”0.9万元,后因逃税未果,曾虹玉通过黄钰深退还0.9万元。
14.2017年11月8日,为免缴税费,曾虹玉为罗某、刘吉超购买李瑾君位于城北新区奥园23幢房产修改税收票据,毛平收取罗某0.65万元后,以支付宝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指定的特定关系人黄钰深“好处费”0.65万元,后因逃税未果,曾虹玉通过黄钰深退还0.65万元。
15.2017年11月13日,为免缴税费,曾虹玉为杨某2购买刘科位于城北新区城中央毕加索5幢1单元房产修改税收票据,毛平收取杨某20.45万元后,分两次以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指定的特定关系人黄钰深“好处费”0.45万元,后因逃税未果,曾虹玉通过黄钰深退还0.45万元。
16.2017年8月,为免缴税费,曾虹玉为程某购买唐秀英、严梓嘉、严梓瑞位于城北新区培根小镇10幢房产出具虚假证明,毛平收取程某0.32万元后,以微信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好处费”0.18万元,在政务中心二楼付给曾虹玉现金0.06万元,小计0.24万元。毛平分得0.08万元。
17.2017年9月15日,为少交税款,曾虹玉为曾加全、米某购买贺元群位于南山星城二期27幢房产出具虚假证明,毛平收取米某0.13万元后,以微信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指定的特定关系人黄钰深“好处费”0.12万元。毛平分得0.01万元。
18.2017年10月11日,为少交税款,曾虹玉为毛平的客户侯伟、朱某购买赵玲、王志学位于南山星城二期24幢房产出具虚假证明,毛平收取客户0.15万元后,分两次(一次0.04万元,一次0.07万元)以微信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好处费”0.11万元。毛平分得0.04万元。
19.2017年7月至9月期间,曾虹玉先后为毛平的客户邓某、游某、韩某、彭某等人加快办理房产证件提供帮助,毛平收取以上客户共计0.7万元后,分7次以微信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好处费”0.41万元。毛平分得0.29万元。毛平在被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并退赃2.7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平在为客户办理房产业务中,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曾虹玉的职务便利,为自己客户在房产交易中少缴或者免缴税费,并协助收受客户现金16.88万元,毛平分得4.68万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依法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法所得4.68万元,应予没收,上缴国库。毛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毛平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毛平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称她只分得现金2.73万元,而不是4.68万元。
被告人毛平的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毛平收受唐训聪、林元苹的1500元是接私活的劳务费,不是受贿款;2.毛平分赃金额是2.73万元,不是起诉书指控的4.68万元;3.毛平是从犯,其分得的2.73万元赃款已全部退清;4.毛平当庭自愿认罪,家庭情况特殊(父母均是残疾)。综上,建议对毛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毛平在四川正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权证部任专员,主要负责为二手房客户办理过户,贷款、公证等手续。在工作期间,宜宾市叙州区政务中心房管局窗口的工作人员曾虹玉(毛平的同乡,另案处理)向毛平称,她可以为毛平的客户在税费减免、房产证件办理加快、查询房产信息等方面提供帮助,但要收取“好处费”。2017年7月至11月期间,毛平在为其客户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向客户转达了上述内容,并多次为其客户在房屋买卖中减免税费、办理加快证件方面提供帮助,毛平在收取客户好处费16.73万元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和现金方式付给曾虹玉12.3万元,将余款4.43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毛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款4.4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7月17日,刘某1购买韦丽、曹某位于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城北新区拉菲12幢房产,因为该房屋办理房产证后未满二年进行交易,需要交纳增值税。为免缴税费,曾虹玉为刘某1修改税收票据,然后叫毛平收取了刘某10.88万元。毛平以微信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好处费”0.6万元,毛平分得0.2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毛平的供述,称2017年7月17日曾虹玉帮刘某1办理免增值税,她收了刘某18800元钱,她通过微信转给曾虹玉0.6万元,在政务中心给了曾虹玉现金0.28万元。
2.同案人曾虹玉的供述,称她给毛平的客户修改税票,帮助毛平的客户免缴税,毛平分多次拿了12.02万元给她。黄钰深收到毛平给她的好处费后是拿给她了的。其中2017年7月17日,她帮毛平的客户韦丽、曹某、刘某1修改税票,帮助他们逃税,毛平通过微信给了她好处费6000元。
3.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他通过正东房产中介购买了拉菲12幢20层4号房子,约定所有税费由他负责。过户手续是7月17日毛平带他和卖方去政务中心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毛平给他说房屋办证不到两年,要缴纳一万多元的增值税,但她可以找人协调免缴,要他拿8800元好处费给对方,他同意。他给毛平现金8800元,后来毛平拿了一张单子给他,喊他到税务窗口交税,他只交了契税等,没有交增值税。
4.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他和爱人韦丽在2017年卖了他们位于叙州区柏溪镇城北新区拉菲小区好望山的12幢房子,面积81平米,卖给刘某1,卖价34万元。除中介费外,其他费用约定是买方上,他只是配合房产过户签字,该房子没有满2年。
5.微信交易记录及汇总,证实2017年7月17日,毛平通过微信转账6000元给曾虹玉。
(二)2017年7月27日,黄心健购买石汪灵位于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城北新区拉菲好望山6幢房产,为免缴增值税,曾虹玉修改税收票据,毛平收取黄某1(黄心健之子)0.8万元现金后,分两次以微信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好处费”0.6万元,在叙州区政务中心过道付给曾虹玉现金0.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毛平的供述,称2017年7月27日,曾虹玉帮黄心健办理免增值税,她收了黄某18000元钱,她通过微信转给曾虹玉0.6万元,在政务中心给了曾虹玉现金0.2万元。
2.同案人曾虹玉的供述,称2017年7月27日,她帮毛平的客户石汪灵修改税票,帮助他们逃税,其房子位于拉菲好望山,她收了毛平给她的8000元好处费(毛平微信给她一笔4000元、一笔2000元,在政务中心二楼拿了2000元现金给她)。
3.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他住的叙州区拉菲6栋27层3号房子是他的父亲黄心健于2017年7月通过正东房产直接购买的,过户是他和父母一起去的,中介费8025元、贷款服务费6800元,其余费用均由他们买家承担。在税务窗口交税时,毛平给他说卖方的房子办证不到2年,要交2万多元的增值税,但她可以找人协调免缴,要他父母出8000元好处费。他们想到可以少交钱,就同意了。他在缴税大厅给了毛平8000元钱,几分钟后,毛平拿了一些资料回来,他们去税务窗口交税,就没有增值税这一项。
4.微信交易记录及汇总,证实2017年7月27日,毛平通过微信转账6000元给曾虹玉,其中一笔4000元,一笔2000元。
(三)2017年8月1日,叶某购买吴亚平位于宜宾市叙州区城北新区城中央奥园20幢房产,为免缴增值税,曾虹玉修改税收票据上的时间,毛平收取叶某1万元后,分两次以微信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好处费”0.6万元,在叙州区政务中心二楼付给曾虹玉现金0.2万元,小计0.8万元,毛平分得0.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毛平的供述,称2017年8月1日,曾虹玉帮叶某办理免增值税,这套房子面积有点大,她收了叶某1万元钱,她通过微信转账给曾虹玉0.6万元,在政务中心拿了0.4万元现金给曾虹玉。
2.同案人曾虹玉的供述,称2017年8月1日,她帮毛平的客户吴亚平修改税票,帮助他们逃税,她收了毛平给她的8000元好处费(毛平微信给她一笔5000元、一笔1000元,在政务中心二楼拿了2000元现金给她)。
3.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她通过正东房产中介购买了叙州区城北新区奥园20栋房子,面积117平方米,交易价67.8万元,约定买卖中所有税费由她负担。当时中介给她介绍应缴契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一共要3万多元。说是房产没有2年,要交增值税。8月1日,毛平打电话喊她到政务中心窗口办理过户手续,带一万元现金过去,对增值税毛平可以找房管局窗口工作人员协调让她少出,她想到可以节约一万元左右,就同意了。当天,毛平带她和卖方吴亚平去政务中心二楼办的,她给了毛平一万元,后毛平喊她去税务窗口刷卡交了一万元左右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
4.微信交易记录及汇总,证实2017年8月1日,毛平通过微信转账6000元给曾虹玉,其中一笔1000元,一笔5000元。
(四)2017年8月14日,李某、赵群英购买韦丽、曹某位于城北新区拉菲12幢房产,为免缴增值税,曾虹玉修改税收票据上的时间,毛平收取李某、赵群英0.9万元后,分两次以微信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好处费”0.65万元,毛平分得0.2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毛平的供述,称2017年8月14日,曾虹玉帮赵群英办理免增值税,她收了赵群英9000元钱,她给了曾虹玉8500好处费(转账0.65万元,现金0.2万元),她自己留了500元。
2.同案人曾虹玉的供述,称2017年8月14日,她帮毛平的客户韦丽、曹某、李某修改税票,其房子位于拉菲好望山,帮助他们逃税,她通过微信收了毛平给她的好处费6500元(一笔6000元,一笔500元)。
3.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他和爱人韦丽在2017年卖了他们位于叙州区柏溪镇城北新区拉菲小区好望山的12幢房屋,面积81平米,是赵群英以34万元购买的,他只出了5000元中介费,其它费用约定是买方上,他只是配合房产过户签字,该房子没有满2年。
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他和爱人赵群英通过正东房产中介购买了拉菲小区12幢房子,交易价34万元,约定买卖中所有税费由他们缴纳,另外毛平还喊拿9000元现金给她。过户手续是8月14日毛平带他们和卖方一起去政务中心二楼办的,在坐等过程中,毛平说卖方房子办证不到2年,要缴纳增值税,但她可以找人协调免缴,要他出9000元好处费,他同意。他们后来就没有交增值税。
5.微信交易记录及汇总,证实2017年8月14日,毛平通过微信转账6500元给曾虹玉,其中一笔6000元,一笔500元。
(五)2017年8月18日,范某购买陈家有、曾登全位于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城北新区拉菲11幢房产,为免缴增值税,曾虹玉修改税收票据,毛平收取范某1.1万元后,以微信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指定的特定关系人黄钰深“好处费”0.65万元,毛平分得0.4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毛平的供述,称2017年8月18日,曾虹玉帮范某办理免增值税,她收了范某11000元钱,她给了曾虹玉8500好处费(曾虹玉叫黄钰深代收),她自己留了2500元。
2.同案人曾虹玉的供述,称2017年8月18日,她帮毛平的客户陈家有、曾登全修改税票,其房子位于拉菲好望山,帮助他们逃税,她通过微信收了毛平给她的好处费6500元(毛平微信转给黄钰深6500元)。
3.证人黄钰深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中旬,曾虹玉给他打电话说正东地产的毛平找她帮其客户(卖方好像姓陈)出具一张虚假的票据,偷逃增值税,曾虹玉叫他事情办好后收取毛平6500元好处费。他给毛平联系后,了解了毛平要办理的房子的基本情况,然后告知了曾虹玉。曾虹玉喊他去政务中心其工作的窗口拿了一张完税票据的复印件,然后到对面文星打印店修改了票据上的日期(就是将票据上的日期修改为已满2年,房产交易时就用这张改了时间的票据来免缴增值税)后进行复印,然后交给曾虹玉。下午,曾虹玉打电话说毛平的客户已经办理完了过户手续,喊他收毛平6500元好处费,第二天早上,毛平就通过微信转了6500元给他。曾虹玉喊他留500元辛苦费,剩余6000元他通过微信还是支付宝拿给了曾虹玉。
4.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他通过正东房产中介购买了叙州区城北新区拉菲好望山11幢房子,约定买卖中所有税费他们承担。过户手续是2017年8月18日毛平带他和卖方曾登全去政务中心二楼办理的。在办理前,毛平告诉他买家房子没有满2年,要交1.5万元的增值税,但她可以找关系免增值税,他要出11000元好处费。他同意。后他没有交增值税。
5.微信交易记录汇总表,证实2017年8月18日,毛平通过微信转账6500元给黄钰深。
(六)2017年9月1日,刘某2购买游长芬位于城北新区奥园21幢房产,为免缴增值税,曾虹玉修改税收票据,毛平收取刘某21.5万元后,分两次以微信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指定的特定关系人黄钰深“好处费”0.77万元,在叙州区政务中心给曾虹玉现金0.1万元,小计0.87万元。毛平分得0.6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毛平的供述,称2017年9月1日,曾虹玉帮刘某2办理免增值税,她收了刘某2现金1.5万元,她给了曾虹玉1.1万元好处费(通过微信转账0.77万元给黄钰深,在政务中心拿了0.33万元现金给曾虹玉),她自己留了0.4万元。
2.同案人曾虹玉的供述,称2017年9月1日,她帮毛平的客户游长芬修改税票,其房子位于城中央奥园,帮助他们逃税,并收了毛平给她的8700元好处费(毛平微信给黄钰深6500元,一笔1200元,在政务中心第二楼拿了1000元现金给她)。
3.证人黄钰深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初的时候,曾虹玉给他打电话说毛平有个客户,需要办理虚假票据偷逃增值税,喊他给毛平联系,事情办好后收取毛平6500元(又称7700元)好处费。详述修改票据的过程,然后将票据交给曾虹玉。接近中午的时候,曾虹玉打电话说毛平的客户已经办完手续了,喊他收毛平6500元(又称7700元)好处费,他给毛平联系后,毛平就通过微信转了6500元给他(又称第一次转了6500元,第二次转了1200元)。曾虹玉喊他留500元辛苦费,剩余6000元(又称7200元)先放在他那里。
4.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她通过正东房产中介购买了叙州区城北新区奥园21幢房子,约定买卖中所有税费由她负责缴纳。当时中介说房子没有满2年,要交增值税。后毛平喊她过户当天准备1.5万元现金,毛平去内部找关系,帮她优惠5、6千元增值税。过户当天,毛平带她和游长芬去政务中心二楼大厅,她在大厅给了毛平1.5万元,办完交税后,因为着急回广州,她还拿了500元给毛平,是毛平说可以提前一周拿房产证。后她没有交增值税。
5.微信交易记录汇总,证实2017年9月1日,毛平通过微信转账2笔,一笔6500元,一笔1200元给黄钰深的情况。
(七)2017年10月9日,为免缴税费,曾虹玉为唐训聪、林元苹购买颜富贵位于城北新区拉菲3幢房产修改税收票据,毛平收取林元苹0.55万元好处费后,以微信转账方式全部付给曾虹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毛平的供述,称2017年10月9日,曾虹玉帮唐训聪办理免增值税,不是公司的客户,她收了唐训聪7000元钱,她给了曾虹玉5500好处费,她自己留了1500元。是给唐训聪谈好,帮他办理过户收的辛苦费。
2.同案人曾虹玉的供述,称2017年10月9日,她帮毛平的客户颜富贵修改税票,其房子位于拉菲好望山,帮助他们逃税,她收了毛平给她的5500元好处费(毛平微信给她一笔5000元,一笔500元)。
3.微信交易记录及汇总,证实2017年10月9日,毛平通过微信转账5500元给曾虹玉,其中一笔5000元,一笔500元。
4.毛平提交的U盘及打印出的纸质材料17张,证实在中介公司记录的交易明细中没有唐训聪、林元苹与颜富贵房产交易的记载,印证了该笔交易是私单,毛平受贿金额是5500元,不应包括1500元辛苦费的情况。
(八)2017年10月10日,为免缴增值税,曾虹玉为陈小春购买陈某、严晓英位于城北新区拉菲12幢房产修改税收票据,毛平收取陈小春0.95万元后,以支付宝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指定的特定关系人黄钰深“好处费”0.65万元,毛平分得0.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毛平的供述,称2017年10月10日,曾虹玉帮陈小春办理免增值税,她收了陈小春9500元钱,她给了曾虹玉8500好处费(其中支付宝转账0.65万元给黄钰深,在政务中心给了曾虹玉现金0.2万元),她自己留了1000元。
2.同案人曾虹玉的供述,称2017年10月10日,她帮忙毛平的客户陈某、严晓英修改税票,其房子位于拉菲好望山,帮助他们逃税,她收了毛平给她的6500元好处费(6500元是毛平用支付宝转给黄钰深的)。
3.证人黄钰深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中旬的时候,曾虹玉给他打电话说毛平的客户(卖方叫陈某)要过户,但是该房屋没有满2年,要去修改票据的时间。他从县医院(他当时在住院)打的到曾虹玉窗口,曾虹玉拿了一张票据给他,详述修改票据的经过,然后将票据交给曾虹玉。接近中午的时候,曾虹玉打电话说毛平的客户已经办完手续了,喊他收毛平6500元好处费,后毛平通过支付宝转了6500元给他。曾虹玉喊他留500元辛苦费,剩余6000元先放在他那里。
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他通过正东房产中介购买了叙州区城北新区拉菲好望山12幢房子,约定买卖中所有税费买家负责缴纳。办理过户手续有正东房产业务员,具体是谁记不到了。买家是陈小春夫妇,听说二人在国外。
5.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2017年10月10日,毛平通过支付宝转账6500元给黄钰深的情况。
(九)2017年10月13日,为免缴增值税,曾虹玉为郭和平、吴某购买岳香杉、王宝亮位于城北新区奥园23幢房产修改税收票据,毛平收取吴某1.7万元后,以支付宝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指定的特定关系人黄钰深“好处费”0.65万元,在叙州区政务中心二楼付给黄钰深0.5万元,小计1.15万元。毛平分得0.5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毛平的供述,称2017年10月13日,曾虹玉帮郭和平办理免增值税,她收了郭和平17000元钱,她给了曾虹玉11500好处费(曾虹玉叫黄钰深代收),她自己留了5500元。
2.同案人曾虹玉的供述,称2017年10月13日,她帮毛平的客户岳香杉、郭和平修改税票,其房子位于城中央奥园,帮助他们逃税,她收了毛平给她的11500元好处费(6500元是毛平用支付宝转给黄钰深的,5000元是毛平拿现金给黄钰深的)。
3.证人黄钰深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中旬的时候,曾虹玉给他打电话说毛平有个客户(卖方叫岳香杉)需要出具虚假票据免缴增值税。喊他在毛平那里拿资料,他拿到资料后,就到对面的文星打印店,修改了票据上的日期后进行复印,然后交给曾虹玉。接近中午的时候,曾虹玉打电话说毛平的客户已经办完手续了,喊他收毛平11500元好处费。他给毛平联系后,毛平就通过支付宝转了6500元给他,后在政务中心二楼阳台处拿了5000元现金给他。曾虹玉喊他留500元辛苦费,剩余11000元先放在他那里。
4.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他通过正东房产中介购买了叙州区城北新区拉菲好望山11幢房子,约定买卖中所有税费他们承担。过户手续是2018年8月18日毛平带他和卖方曾登全去政务中心二楼办理的。在办理前,毛平告诉他买的房子没有满2年,需要交纳1.5万元的增值税,但她可以找关系免增值税,他要出11000元好处费。他同意。最后他只缴了其他税费。
5.支付宝交易记录及汇总,证实2017年10月13日,毛平通过支付宝转账6500元给黄钰深的情况。
(十)2017年10月23日,为免缴税费,曾虹玉为刘雪梅购买谢明容位于城北新区拉菲好望山3幢房产修改税收票据,毛平收取刘雪梅0.9万元后,以支付宝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指定的特定关系人黄钰深“好处费”0.65万元,在叙州区政务过道付给黄钰深0.2万元现金,小计0.85万元。毛平分得0.0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毛平的供述,称2017年10月23日,曾虹玉帮刘雪梅办理免增值税,她收了刘雪梅9000元钱,她给了曾虹玉8500好处费(支付宝转账0.65万元,现金0.2万元,都是给的黄钰深),她自己留了500元。
2.同案人曾虹玉的供述,称2017年10月23日,她帮忙毛平的客户谢明容修改税票,其房子位于拉菲好望山,帮助他们逃税,她收了毛平给她的8500元好处费(6500元是毛平用支付宝转给黄钰深的,2000元是毛平拿现金给黄钰深的)。
3.证人黄钰深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初的时候,曾虹玉给他打电话说毛平有个客户叫谢明容,要出具虚假票据偷逃增值税。他问了毛平房子相关信息后,告知了曾虹玉。详述到打印店修改票据并交给曾虹玉的经过。当天,曾虹玉打电话说毛平的客户已经办完手续了,喊他收毛平6500元好处费。他给毛平联系后,毛平就通过支付宝转了6500元给他。曾虹玉喊他留500元辛苦费,剩余6000元先放在他那里。剩余的2000元,在下午拿的现金给他。
4.支付宝交易记录及汇总,证实2017年10月23日,毛平通过支付宝转账6500元给黄钰深的情况。
(十一)2017年10月23日,为免缴增值税,曾虹玉为方某购买陈素萍、周某位于叙州区柏溪镇江霞路金沙首座3幢4层1号房产修改税收票据,毛平收取方某2万元后,以支付宝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指定的特定关系人黄钰深“好处费”0.85万元,在叙州区政务中心付给黄钰深现金0.25万元,小计1.1万元。毛平分得0.9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毛平的供述,称2017年10月23日,曾虹玉帮方某办理免增值税,她在政务中心收了方某的老公尹再友现金2万元,她给了曾虹玉1.1万元好处费(曾虹玉叫黄钰深代收),她自己留了0.9万元。
2.同案人曾虹玉的供述,称2017年10月23日,她帮毛平的客户陈素萍、方某修改税票,其房子位于拉菲好望山,帮助他们逃税,她收了毛平给她的11000元好处费(8500元是毛平用支付宝转给黄钰深的,2500元是毛平拿现金给黄钰深的)。
3.证人黄钰深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下旬,曾虹玉给他打电话说毛平有两个客户要出具虚假票据偷逃增值税。喊他收取毛平一户8500元,一户11500元的好处费。详述修改票据并交给曾虹玉的经过。接近中午的时候,曾虹玉打电话说毛平的一个客户已经办完手续了,喊他收8500元好处费。他给毛平联系后,毛平就通过支付宝转了6500元给他。说剩下的2000元,等另外一个客户办完后一并给他。下午,毛平另外一个客户办理完手续后,他就给毛平联系,毛平通过支付宝转8500元给他,说剩余的2500元和上午的2000元,拿现金给他。他们就约在成中公司楼下的工
商银行见面,毛平取款4500元交给他。曾虹玉喊他留1000元辛苦费,剩余的钱先放在他那里。
4.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她和老公尹再友通过正东房产中介购买了叙州区柏溪镇金沙首座A区3栋1单元房子,约定买卖中所有税费由她缴纳。当时中介说房产没满2年,要交增值税2.9万元左右。2017年10月,在办理过户之前,毛平说她可以去找关系节约增值税,但要她拿2.5万元现金作为好处费,他们同意。后来她去办过户,没有交增值税。
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他卖金沙首座A区3栋1单元房子,约定买卖中所有税费卖方负责缴纳的情况。
6.支付宝交易记录及汇总,证实2017年10月23日,毛平通过支付宝转账8500元给黄钰深的情况。
(十二)2017年11月6日,为免缴增值税,曾虹玉为肖某购买王琼位于叙州区柏溪镇城北新区拉菲好望山3幢房产修改税收票据,毛平收取肖某1.15万元后,以支付宝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指定关系人黄钰深“好处费”0.65万元,毛平分得0.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毛平的供述,称2017年11月6日,曾虹玉帮肖某办理免增值税,她收了肖某11500元钱,她给了曾虹玉8500好处费(曾虹玉叫黄钰深代收,其中0.65万元支付宝转账,现金0.2万元),她自己留了3000元。
2.同案人曾虹玉的供述,称2017年11月6日,她帮毛平的客户王琼修改税票,其房子位于拉菲好望山,帮助他们逃税,她收了毛平给她的6500元好处费(6500元是毛平用支付宝转给黄钰深的)。
3.证人黄钰深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下旬的时候,曾虹玉给他打电话说毛平有两个客户要出具虚假票据偷逃增值税。喊他收取毛平一户8500元,一户11500元的好处费。上午办好一户后,毛平用支付宝转了6500元给他。下午,毛平另外一个客户办完手续后,毛平先通过支付宝转了8500元给他,剩余的2500元和上午的2000元,毛平在成中公司楼下的工商银行取来交给他的。曾虹玉喊他留1000元辛苦费,剩余18500元先放在他那里。
4.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她和爱人梁德志通过正东房产中介购买了叙州区城北新区拉菲好望山3幢房产,约定买卖中所有税费由她负责缴纳。过户是2017年10月,毛平带她和卖方王琼去政务中心二楼办理的。办理之前,毛平告诉她房子没满2年,要交2.1万元增值税,还喊她准备11500元现金,她帮忙缴增值税。因为他们是第一次买房不懂,就把11500元给毛平了。她只刷卡交了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
5.支付宝交易记录及汇总,证实2017年11月6日,毛平通过支付宝转账6500元给黄钰深的情况。
(十三)2017年11月7日,为免缴增值税,曾虹玉为杨某1购买文某位于叙州区柏溪镇江霞路金沙首座A区4幢房产修改税收票据,毛平收取杨某10.9万元后,分两次以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指定的特定关系人黄钰深“好处费”0.9万元,后因逃税未果,曾虹玉通过黄钰深退还0.89万元给杨某1。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毛平的供述,称2017年11月7日,曾虹玉帮杨某1办理免增值税,她收了杨某19000元钱,她给了曾虹玉9000好处费(曾虹玉叫黄钰深代收)。杨某1逃税的事被查出来后,他们将钱退还给了杨某1。
2.同案人曾虹玉的供述,称2017年11月7日,她帮毛平的客户文某修改税票,帮助他们逃税,她收了毛平给她的9000元好处费(6000元是毛平用支付宝转给黄钰深的,3000元是毛平用微信转给黄钰深的)。修改税票的事被税务机关查出来之后,黄钰深将钱退给了毛平,用来退给当事人。
3.证人黄钰深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初,就是在帮毛平办理完两个虚假的契税票据的当天下午,曾虹玉给他说毛平第二天还有一个客户要过来找她出具虚假票据,叫他收毛平9000元好处费。详述修改税票的经过。第二天,毛平通过微信转了3000元给他,通过支付宝转了6000元给他。曾虹玉喊他自己留500元,其余的8500元先放在他那儿。
以上共计74400元,曾虹玉喊他自己留了5200元作为辛苦费,剩余的69200元在2017年11月份分别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的方式全部给了曾虹玉。
文某、李瑾君、刘科三户的虚假票据被税务机关查出来后,曾虹玉用微信转了15500元给他,拿了4000元现金给他,另外喊他自己出500元,退给三人。因没有钱,他只出了400元,另外还有100元差到杨某1。
4.证人文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他通过正东房产中介卖了叙州区柏溪镇江霞路金沙首座A区4幢房产,约定买卖中所有税费由买方杨某1缴纳。
5.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她购买江霞路金沙首座A区4幢房产,因为房子没有满2年,毛平喊她给了9000元现金,去找关系免缴了增值税,具体咋过操作的她不清楚。到了下半年,房管局打电话给她,说她偷税,叫她补交了25135.55元税款。后她找毛平理论,黄钰深分两次退了她8900元,说欠她100元以后给付。
6.支付宝交易记录及汇总、微信交易记录,证实2017年11月7日,毛平通过支付宝转账6000元、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给黄钰深,2018年3月13日毛平通过微信转账退还杨某18500元的情况。
7.微信交易记录,证实黄钰深收到曾虹玉的钱后,于2018年2月12日通过微信退款8500元、2月23日退款5000元、2000元,共计15500元给毛平,用于退还文某、杨某2、李瑾君三人的情况。
(十四)2017年11月8日,为免缴增值税,曾虹玉为罗某、刘吉超购买李瑾君位于城北新区奥园23幢房产修改税收票据,毛平收取罗某0.65万元后,以支付宝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指定的特定关系人黄钰深“好处费”0.65万元,后因逃税未果,曾虹玉通过黄钰深退还0.6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毛平的供述,称2017年11月8日,曾虹玉帮罗某办理免增值税,她收了罗某6500元钱,后全部给了曾虹玉(曾虹玉叫黄钰深代收)。
2.同案人曾虹玉的供述,称2017年11月8日,她帮毛平的客户李瑾君修改税票,帮助他们逃税,她收了毛平给她的6500元好处费(毛平用支付宝转给了黄钰深)。被税务机关出出来后,他们将该款退给了当事人。
3.证人黄钰深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初的时候,就是在办完毛平客户文某那户的第二天,曾虹玉又给他打电话说毛平还有一户要出具虚假票据偷逃增值税。喊他收毛平6500元好处费(详述修改契税发票的经过)。毛平带客户办理完手续后,就通过支付宝转了6500元给他。曾虹玉喊他留500元辛苦费,剩余6000元先放在他那里。虚假票据被税务机关查出来后,他们退还了李瑾君的钱。
4.证人罗某的自书材料,证实办案民警没有询问罗某夫妇,但附有罗某夫妇给宜宾县地税局的情况说明,证实他们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给了毛平6500元办理增值税的情况。
5.支付宝交易记录及汇总,证实2017年11月8日,毛平通过支付宝转账6500元给黄钰深,2018年2月23日,门毛平通过微信转账退还罗某、刘吉超6500元的情况。
6.情况说明、房屋买卖合同、承诺书、房屋信息情况查询表,证实罗某、刘吉超购买房屋,因为避税被查获后,向地税局出具避税的原因,经过等,承诺拟购买的住房是唯一住房。
(十五)2017年11月13日,为免缴增值税,曾虹玉为杨某2购买刘科位于叙州区柏溪镇城北新区毕加索5幢1单元房产修改税收票据,毛平收取杨某20.45万元后,分两次以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指定的特定关系人黄钰深“好处费”0.45万元,后因逃税未果,曾虹玉通过黄钰深退还0.4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毛平的供述,称2017年11月13日曾虹玉帮杨某2办理免增值税,她收了杨某24500元钱,全部给了曾虹玉(曾虹玉叫黄钰深代收)。
2.同案人曾虹玉的供述,称2017年11月13日,她帮毛平的客户刘科、杨某2修改税票逃税,她收了毛平给她的4500元好处费(2000元是毛平用支付宝转给黄钰深的,2500元是毛平微信给黄钰深的)。修改税票的事被税务机关查处之后,他们将款退给了当事人。
3.证人黄钰深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中旬的时候,曾虹玉又给他打电话说毛平还有一户(他记得买房是杨某2、卖方是刘科)要出具虚假票据偷逃增值税。喊他收毛平4500元好处费。(详述修改契税发票的经过)。毛平带客户办理完手续后,就通过微信转了2500元、通过支付宝转了2000元给他。他收到钱后给曾虹玉打电话说钱收到了,曾虹玉喊他留500元辛苦费,剩余的钱先放在他那里。
4.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他通过正东房产购买了叙州区柏溪镇城北新区毕加索5幢1单元房产,约定买卖中所有税费由他缴纳。他们去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毛平说房子没有到2年,要缴1.05万元增值税,他说他只出4500元,毛平说他去找熟人,就把事情办好了。十多天后,房管局打电话叫他补缴增值税,她责问毛平,毛平说被查出来了,毛平和他去税务局补缴了增值税1.05万元,当天毛平退了他之前付的4500元。
5.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汇总,证实2017年11月13日,毛平收到杨某2微信转账转款2500元后(应有2000元现金),于同日13时1分通过微信转给了黄钰深,另于同日12时9分还通过支付宝转账2000元给黄钰深的情况。
6.微信交易记录汇总,证实黄钰深于2018年2月12日,2月23日分三次退款15500元给毛平,用于退还文某、杨某2、李瑾君三人的情况。
(十六)2017年8月,为少交个人契税,曾虹玉为程某购买唐秀英、严梓嘉、严梓瑞位于城北新区培根小镇10幢房产出具虚假的无房证明,毛平收取程某0.32万元后,以微信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好处费”0.18万元,在叙州区政务中心二楼付给曾虹玉现金0.06万元,小计0.24。毛平分得0.0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毛平的供述,称2017年8月21日,曾虹玉帮她的客户程某办理了无房证明,让程某少缴契税(当时程某名下有3套房子),她收了程某3200元钱,她给了曾虹玉3000好处费,自己留了200元。
2.同案人曾虹玉的供述,称2017年8月21日,她为毛平的客户程某出具虚假的房屋证明,帮程某少缴税,毛平拿了2400元给她(其中微信转了一笔1000元,一笔800元,另外在政务中心第二楼拿了600元现金给她)。
3.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他通过正东房产中介购买了唐秀英位于叙州区柏溪镇城北新区培根小镇10幢房产,约定所有税费由他缴纳。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说他在白花已经有2套房,买的第三套要缴1万多元税,他就没有办理过户。回家一个多小时,毛平打电话说她认识房管局的人,可以按首套房交税,但要出3200元打点关系。他同意后办理了过户手续。
4.微信交易记录,证实2017年8月21日10时9分,毛平通过微信转款2笔,一笔1000元,一笔800元给曾虹玉的情况。
(十七)2017年9月15日,为少交个人所得税,曾虹玉为曾加全、米某购买贺元群位于南山星城二期27幢房产出具虚假证明,毛平收取米某0.13万元后,以微信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指定的特定关系人黄钰深“好处费”0.12万元。毛平分得0.0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毛平的供述,称2017年9月15日,曾虹玉帮米某办理住房唯一证明,免缴个人所得税,她收了米某1300元钱,她给了曾虹玉1200好处费,自己留了100元。
2.同案人曾虹玉的供述,称2017年9月15日,她为毛平的客户办理了房屋相关手续,毛平拿了1200元好处费给她(毛平通过支付宝给黄钰深的)。
3.证人米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她购买了南山星城二期27幢1层1号房产,约定过户税费由她承担。在政务中心,毛平喊她出了1800元现金,说可以让他们少交钱,具体少缴什么钱她不清楚。
4.微信交易记录,证实2017年9月15日12时42分,毛平通过微信转款1200元给黄钰深的情况。
(十八)2017年10月11日,为免交个人所得税,曾虹玉为毛平的客户侯伟、朱某购买赵玲、王志学位于南山星城二期24幢房产出具虚假证明,毛平收取客户0.15万元后,分两次(一次0.04万元,一次0.07万元)以微信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好处费”0.11万元,毛平分得0.0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毛平的供述,称2017年10月11日,曾虹玉帮侯伟办理住房满五唯一证明,免缴个人所得税,她收了侯伟1500元钱,她给了曾虹玉1100好处费,自己留了400元。
2.同案人曾虹玉的供述,称2017年10月11日,她为毛平的客户办理了房屋相关手续,毛平拿了1100元好处费给她,(1100元是毛平通过微信给她的,一笔400元,一笔700元)
3.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她和丈夫侯伟通过正东房产中介购买了赵玲、王志学位于南山星城二期24幢房产。毛平带他们到政务中心过户时,说房子没满5年,要交个人所得税3000元,她可以帮到找房管局的人操作,让她不缴,但要出1500元。她想到可以省点钱,就同意了,后来她通过微信给毛平转了1500元钱。具体毛平找的谁她不清楚。
4.微信交易记录,证实2017年10月11日,毛平收到侯伟微信转账1500元后,通过微信分两次转款400元、700元到曾虹玉账户的情况
(十九)2017年7月至10月期间,曾虹玉先后为毛平的客户邓某、游某、韩某、彭某等人加快办理房产证件提供帮助,毛平收取以上客户“好处费”10笔共计0.7万元后,分7次以微信转账方式付给曾虹玉0.41万元,以现金方式给了曾虹玉1000元,毛平分得0.19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毛平的供述,称她还找曾虹玉为她的客户加快办理不动产权证和他项权证共10笔,她收了客户0.7万元,她给了曾虹玉0.64万元(其中0.41万元通过微信转给曾虹玉,0.23万元是给的曾虹玉的现金)。她自己留了0.06万元。
(1)2017年8月29日,客户韩某为她儿子周兵购买了城北新区城中央的房子。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韩某因急着要不动产权证,她收了韩某900元的加快费,给曾虹玉800元,自己留了100元(无微信转账记录)。
(2)2017年8月31日,客户邓某购买侯凤的房子,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邓某因急着要不动产权证,她收了邓某900元的加快费,给曾虹玉800元,自己留了100元(无微信转账记录)。
(3)2017年9月的一天,她的同事游某购买柏溪花园的房子,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游某因急着要证,她说可以提前得到证,但要找关系,她收了700元的加快费,全部给曾虹玉(无微信转账记录)。
她看了微信交易记录:(1)2017年7月28日11时23分38秒转给曾虹玉300元,是客户不动产证和他项权证加快办理的好处费。具体客户姓名和房屋信息记不清楚了。
(2)2017年9月7日11时51分转给曾虹玉900元,是客户不动产证和他项权证加快办理的好处费。具体客户姓名和房屋信息记不清楚了。
(3)2017年9月12日12时1分40秒转给曾虹玉500元,是客户不动产证和他项权证加快办理的好处费。具体客户姓名和房屋信息记不清楚了。
(4)2017年9月12日12时0分49秒转给曾虹玉700元,是客户不动产证和他项权证加快办理的好处费。具体客户姓名和房屋信息记不清楚了。
(5)2017年9月20日11时42分35秒转给曾虹玉500元,是客户不动产证和他项权证加快办理的好处费。具体客户姓名和房屋信息记不清楚了。
(6)2017年9月20日11时42分44秒转给曾虹玉700元,是客户不动产证和他项权证加快办理的好处费。具体客户姓名和房屋信息记不清楚了。
(7)2017年10月12日16时6分30秒转给曾虹玉500元,是客户不动产证和他项权证加快办理的好处费。具体客户姓名和房屋信息记不清楚了。以上7笔共计4100元。
2.同案人曾虹玉的供述称,
(1)2017年7月28日,她为毛平的客户办理加快不动产权证或他项权证,她通过微信收了毛平给她的好处费300元。
(2)2017年9月7日,她为毛平的客户办理加快不动产权证或他项权证,她通过微信收了毛平给她的好处费900元;
(3)称2017年9月12日,她为毛平的客户办理加快不动产权证或他项权证,她通过微信收了毛平给她的好处费500元;
(4)称2017年9月12日,她为毛平的客户办理加快不动产权证或他项权证,她通过微信收了毛平给她的好处费700元;
(5)称2017年9月20日,她为毛平的客户办理加快不动产权证或他项权证,她通过微信收了毛平给她的好处费500元;
(6)称2017年9月20日,她为毛平的客户办理加快不动产权证或他项权证,她通过微信收了毛平给她的好处费700元;
(7)称2017年10月12日,她为毛平的客户办理加快不动产权证或他项权证,她通过微信收了毛平给她的好处费500元;
以上共计4100元,另外她还用现金方式收了大概1000元钱。以上具体是哪些客户,房屋位置在哪里都记不清楚了。
3.购房人的证言及交易材料:(1)证人彭某的证言及房屋交易材料,证实2017年7月,她购买了张素华位于柏溪镇城北新区南山星城1栋房子,为了加快办理过户手续,毛平收了她500好处费。交易材料证实房屋交易时间是2017年9月20日。
(2)证人韩某的证言及房屋交易记录,证实2017年7月,她给他儿子周兵购买了朱永记位于城北新区培根小镇11栋房子,为了加快办理过户手续,毛平收了她900好处费。交易材料证实房屋交易时间是2017年8月29日(微信交易记录无8月29日那天的)。
(3)证人邓某的证言及房屋交易材料,证实2017年8月,他通过正东房产中介购买了侯凤位于城北新区南山星城三期房子,为了加快办理过户手续,毛平收了他1000好处费。交易材料证明交易时间是2017年8月31日(微信交易记录无8月31日那天的)。
(4)证人游某的证言及房屋交易材料,证实2017年9月,他购买柏溪镇金沙江北路A栋2单元房子,为了加快办理过户手续,毛平收了她700好处费。交易记录证实房屋交易时间是2017年9月15日(微信交易记录无9月15日那天的)。
(5)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1日,她通过正东房产中介购买了游长芬位于叙州区城北新区奥园21幢房子。过户当天,她在大厅给了毛平1.5万元,办完交税后,因为着急回广州,她还拿了500元给毛平,是毛平说可以提前一周拿房产证(微信交易记录无9月1日那天的)。
4.微信转账记录,证实毛平从2017年7月17日起至同年10月12日期间向曾虹玉微信转账的情况(毛平指出其中7笔共计4100元是她给的曾虹玉加快办理业务的钱,曾虹玉予以认可。但没有8月25日,31日,9月1日,9月15日的转账记录,证实这几户人毛平不是转账给曾虹玉,而是给付的现金)。
对证据分析认定如下:被告人毛平供述为办理加快业务收了客户7000元现金,庭审中称当天收取当天就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付给了曾虹玉,从曾虹玉的供述以及微信转账记录能确定毛平转了4100元,给了1000元现金给曾虹玉。从交易时间点来看,韩某、邓某、刘某2、游某4户共计3100元没有通过微信转账,应该就是毛平收取后以现金方式给付的曾虹玉。因此毛平说收了7000元(合计是7100元,但本着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只认定毛平承认的7000元)能够认定,从毛平的供述、购房人的陈述以及交易材料、微信转账记录可以看出,毛平给了曾虹玉5100元,那么毛平个人所得就是1900元而不是起诉书指控的2900元。
针对以上的指控,公诉机关还综合出示了以下证据:
1.立案决定书,证实宜宾市叙州区监察委于2018年11月13日对毛平涉嫌共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9月10日,叙州区监察委在调查曾虹玉受贿、滥用职权案期间,发现毛平涉嫌与曾虹玉共同犯罪,于是在11月13日对毛平立案调查。后监察委通知毛平进行讯问,毛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了违法所得2.73万元。
3.劳动合同,证实被告人毛平于2017年6月1日受聘在正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工作的情况。
4.户籍信息、劳动合同、编委文件、请示及批复、工作分工、工资表,证实宜宾市叙州区房地产交易所是叙州区房管局内设机构;被告人毛平的同案人曾虹玉是叙州区房管局的临聘人员,负责档案查询等工作。
5.营业执照及通知,证实四川省正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是私人公司,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通知暂停公司权证部专员毛平手中所有工作。
6.房产交易申报表、完税证明,证实文某与杨某1、朱家财,李瑾君与刘吉超、罗某,曹某、韦丽与刘某1,石汪灵与华容,吴亚平、刘英与叶某,岳定桃与杨建,何佳、刘科与杨某2,周某、陈素萍与方某,陈某、严晓英与陈小春、李家祥;陈家有、曾登全与范某,王琼与肖某、梁德志,游长芬与刘某2,颜富贵与唐训聪、林元苹,王宝亮、岳香杉与吴某、郭和平,韦丽、曹某与李某、赵群英,谢明容与刘雪梅、杨松林16户房产交易及缴税的情况。
7.情况说明及微信交易记录,证实根据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查询微信交易数据汇总,从2016年11月27日至2018年8月17日,黄钰深转给曾虹玉款项127笔,与黄钰深供述的收到毛平的钱后将其中一部分转给曾虹玉的情况相印证。从2017年8月18日至11月13日,毛平共计转款12笔给黄钰深,金额41800元。
8.完税证明,证实16户购房人缴纳税款的情况。
9.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款物清单、罚没收据,证实毛平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款4.43万元的情况。
10.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毛平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
11.被告人毛平的供述、书面主动交代材料及忏悔书,证实她于2017年4月至12月在宜宾正东房产权证部任权证部专员,主要负责为二手房客户办理过户,贷款、公证等手续。
她找曾虹玉帮忙有4种情况,一是出具客户无房证明,偷逃契税;二是找曾虹玉帮忙出具客户唯一住房证明,让客户偷逃个人所得税;三是找曾虹玉帮忙将客户的契税时间提前,使房屋交易年限已满二年,让客户偷逃增值税;四是找曾虹玉帮她的客户加快办理不动产权证和他项权证。以上情况她都给了曾虹玉好处费。
从2017年7月开始,她收到客户钱后通过微信和现金给了曾虹玉,一直到2017年10月中旬,她开始和黄钰深熟悉了,她给黄钰深微信转钱后,如果没有拿完,她就把现金给黄钰深。
最开始刘某1、黄心健、叶某这三户办理的时候,曾虹玉要多少钱,她就收客户多少钱,然后全部拿给了曾虹玉。后来曾虹玉说曾收其他中介公司都是按照6成左右收取,她的客户就只收5成左右加500元,曾虹玉说她还可以多收点钱作为自己的收入,后来她才按照曾虹玉所说的这个比例向客户收钱。
后因客户杨某1、罗某、杨某2逃税的事被房管局查出来后,黄钰深退了19500元给她,她全部退给了客户。
另被告人毛平于2018年11月23日以书面形式,交代了她和曾虹玉之间不正当往来是167300元(她收取客户168800元,其中1500元是客户林元苹的中介过户费,属正当收入),她给了曾虹玉14万元,自己留了28800元,除去1500元正当收入,她得了27300元。详述了收取的每笔款项情况。
12.证人许某(正东房产常务总监)的证言,证实毛平在正东公司担任权证部专员,主要负责宜宾县片区成交的二手房房屋按揭和过户。因客户杨某1、杨某2、罗某向公司反映在不动产中心拿不到他们购买房屋的不动产证,他通过毛平了解到,这几户房屋房产证上的购买日期未满二年,为了帮客户少缴税费,毛平通过房管局一个工作人员,把被交易房屋的税收票据进行了修改,从中收取了客户的好处费。后来被税务机关查出来了,补缴了税费和滞纳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平在为客户办理房产业务的过程中,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曾虹玉的职务便利,为客户在房产交易中减免税费、加快办理房产证件,协助曾虹玉收受客户现金16.73万元,毛平分得4.43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毛平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毛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庭审中,毛平自愿认罪,退缴了全部赃款,毛平造成的损失已被部分追回,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毛平的违法所得4.43万元,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毛平辩解称,她收取唐训聪、林元苹的1500元是辛苦费而不是受贿款,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称她只分得赃款2.73万元而不是4.68万元。因毛平对总共收受的贿赂金额16.73万元没有异议,有证据证实她给付同案人曾虹玉的金额是12.3万元,曾虹玉对毛平所说的给付其现金数额部分不予认可。故只能认定除去给付曾虹玉的部分,扣除辛苦费1500元以及第19起犯罪事实中曾虹玉承认收到的1000元现金,剩余部分4.43万元系毛平的违法所得。因此,对毛平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综合采纳。
被告人毛平的辩护人提出“毛平收受唐训聪、林元苹的1500元是接私活的劳务费,不是受贿款;毛平是从犯、当庭自愿认罪;毛平家庭情况特殊”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其辩护人提出“毛平分赃金额是2.73万元,不是起诉书指控的4.68万元、其分得的2.73万元赃款已全部退清”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综合采纳。因毛平是职务犯罪的从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比一般犯罪较为严格,本案是曾虹玉受贿一案被立案调查后,通知毛平到案,毛平不是自动到案,故不能认定毛平的行为是自首。对其辩护人提出“毛平是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毛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毛平的违法所得四万四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周 波
审判员 蒋友根
审判员 黄 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魏宇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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